不善守法守方容易失治误治
守法守方,是慢性疾病能否缓缓得以康复的一个重要因素。本条论述医生失 误的原因之一,就是胸无定见、立法选方朝寒暮热,忽攻又补,以致蹉跎失 时,迁延日久,病况如故,或因杂药乱投而使病情日趋严重。 守法守方具有不可抵估的临床意义。
例如,张子琳治一人,眩晕达六年之 久,张依据脉证辨为肝肾阴虚,水不涵木,肝阳上亢、虚风内动。初以平肝 阳为主,补益肝肾为辅,重用白芍、菊花、蒺藜、石决明配枸杞、兔丝、生 地;继以补益肾阴肾阳及平肝潜阳并重,以熟地易生地,加入杜仲、淫羊 藿、苁蓉等补肾阳之品;后以补肾方剂为主,终至阴平阳秘而收全功。整个 治疗过程,都未离开补益肝肾之法。患者坚持治疗两年有余,服药三百余 剂。该病得愈,实得力于守法。
吴鞠通谓:“治外感如将,治内伤如相”。相 者,丞相也。就是说内伤病要坐阵从容,胸有成竹,神机默运,善于守法守 方,应万变而不变。
岳美中更强调指出:“治急性病要有胆有识,治慢性病 要有方有守”。外感病其来也急,其去也速,故宜宗仲景之法,药味少,剂 量大,单刀直入以求速战速决,是谓有胆有识;内伤其来也渐,其去也缓, 故宜宗东垣之法,药味多、剂量少,假以时日以待量积质变,是谓有方有 守。 一般来说,下列两种情况需要守法守方:其一,慢性疾病如肺痨、虚劳、痹 证、消渴等,以及现代医学所称的慢性肝炎、肝硬化、慢性肾炎、慢性肾盂 肾炎、慢性胃炎、胃及十二指肠溃疡等。其二,急性疾病恢复期,病势已相 对稳定,在进展期造成脏器组织的损伤有待修复;阴阳气血津液的消耗有待 弥补。前者守法守方的目的是假以时日,积聚药力,有利于病邪及病理产物 的彻底清除;后者守法守方的目的是假以时日,积聚药力,有利于病体的完 全康复。
古今中医名辈都十分重视守法守方。正如肖德常先生所说:“慢性病治疗效 果的好坏,关键是在辨证准确的前提下治法对路,有方善守。治法正确固属 重要,若不善于守方也是枉然。”
守法守方可分为连续守法守方与间歇守法守方两类。连续守法守方即初服药 后不效,但仍不变原方而继服。如肖德常先生治一人,患肠炎年余,中西药 无效。其症腹胀不痛,大便一日四五次,后重感,排气多,尿长,食可。肖 老用真人养脏汤合桃花汤加减。头几剂,虽未见效,但亦无不适,遂嘱连 服。服至21剂,患者后重除,排气减,大便复常而病愈。本例除辨证确切、 立法遣方用药恰当外,坚持守方是治愈的一个关键因素。
间歇守法守方即服服停停,在固定的时间内,不变原方而服用。如肖德常先 生曾治一婚后五年不孕的患者,证见面色青黄,肌肤甲错,形体瘦削。经来 后期,量少色黑有块,腹痛剧烈,连及腰部,血下痛减,喜热思凉,舌暗红 边有紫点,脉沉弦细而涩。诊为寒凝血瘀,用少腹逐瘀汤加减为治。嘱其经 前十天始服,连服七剂,每月如此服法,患者共服五个月,上述症状逐减, 月经正常,后停药而孕。
守法守方的内涵,主要是药物在体内的积累作用所致,即吸收的药量达到一 定程度时才会显效,此其一;某些慢性病不是一朝一夕所形成的,而是经过 多次反复的病邪侵入,体内正不胜邪所致,故祛除病邪,恢复正气,需要一 个渐进的过程,这个过程不是一二剂药就能达到的,此其二。如果我们初用 几剂,见其无效,(实则效果轻微,患者、医者皆觉察不出而已)便改弦易 辙,更法换方,就会把治疗在量变到质变的渐进过程中止了,其结果必然罔 效。
不能坚持守法守方的障碍是病人“求愈心切”促使医生“求功心切”。临床 上我们必须冷静的对待患者和疾病,对久虚积损之证,药投三剂而欲效,是 不切合实际的。
当然,不是任何时候都适合守法守方的,下列三种情况一般不予应用。一是 急性外感热病进展期,病邪盛、病情重、病势急、变化快。治疗应法随证 变,药在病先。二是慢性病活动期,多因外邪及七情诸因素而触发,病情较 复杂,治疗时应机动灵活,不宜守法守方。三是慢性杂病,虚实相间,寒热 交错,治疗时不能久立一法,久服一方,应随疾病主次矛盾的不断转化而随 机应变。
临床上,要做到“定见定守,历险阻而不移,起人于垂危之际”,实属不易。
例如,现代名医吴佩恒治一患儿,患“伤寒病少阴阴极似阳证”,拟方白通汤 加肉桂主之。服药一剂,热度稍降,烦乱止。断药已中病,仍服原方,并加 大姜、附之量继进一剂。药后,当晚患儿出现整夜烦躁不宁,不能入睡。其 父顿生疑惧,复请吴氏诊视。吴详査病情后,断定为“阴寒太盛,阳气太 虚,药后阳虽得助,然病重药轻,药与邪攻,故复见烦情,嘱其“不必惊 疑”,仍守原法治之,用大剂四逆汤加味,煎后频服。服后烦躁渐平,病得 转机。这个病例启迪我们:“效”不更方易;“未效”不更方难;“貌似加重”不更 方则尤难。即使是对证的方药,初进几剂,可能无任何效验显现,甚至可能 发生“药邪相争”类似病情加重的反常现象。此时医生如果没有“定见”,缺乏 “恍似乘舟破浪涛,把舵良工却不眩”的勇气,加之患者亲属疑窦丛生,惊惶 不安,每致改弦更张,前功尽弃。 由此可知,“定见”是“定守”的先决条件。此“定见”又源于医者精湛的医疗技 术,丰富的临证经验,以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,一丝不苟的医疗作风。